一人阳性,整栋转移?上海疾控解释密接、次密接判定方法******
中新网5月10日电 据“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今天(5月10日)上午举行的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孙晓冬介绍密接和次密接的判定方法。
孙晓冬表示,密接和次密接(即密接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是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制订的有关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国家专家组的建议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的结果和大数据排查的信息,来进行综合判定的。其中,密接是指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4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4天开始,与其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或暴露于可能被污染环境的人员等。次密接是指与上述密接共同居住、工作和学习等接触频繁的人员。
如果阳性感染者为严格静态管理人员(也就是处于严格管理下的非流动性包括足不出户的人员),如果其居所具有独立厨卫条件,那么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就是密接,而与其同楼层及处于其上下楼层的居民则为次密接;如果其居所不具有独立厨卫条件,那么除了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为密接之外,与其共用厨卫以及居住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村宅的日常有接触的人员也要判为密接,而其所在楼栋/村宅的其他居民则为次密接。但这只是判定的原则,具体还需要根据现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进行综合判定,绝不能搞简单化、一刀切。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盈彩网app地图 |